6月28日09时51分许,张某驾驭四轮电动车沿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恩克路由北向南行进至那仁街与恩克路穿插路口处右转弯驶入那仁街时,与沿那仁街由东向西直行经过穿插路口的李某驾驭的小型轿车产生磕碰,形成两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端。
当事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明;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能够通行”之规定。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当事人李某无职责。
本文为汹涌号作者或组织在汹涌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组织观念,不代表汹涌新闻的观念或态度,汹涌新闻仅供给信息发布渠道。请求汹涌号请用电脑拜访。